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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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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什么是成年监护制度?
  • 为了让因疾病、残疾、高龄等原因受到精神制约的人作为尊严的人格体,自主利用监护制度,并经营自己的生活,修订的民法废除了禁治产、限定核算制度,引进了成年监护制度。
  • 以往的禁治产、限定治产制度把重点放在财产管理上,不考虑"本人的意愿和剩余能力",统一限制了行为能力。
  • 相反,从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成年监护制度以"尊重本人的意愿和残存能力"为基本理念,可以个别确定监护范围,不仅对财产相关领域,对治疗、疗养等个人信息相关领域也可以给予广泛的帮助。另外,即使是现在没有精神限制的人,为了应对未来,也可以使用成年监护制度(任意监护)。
02成年监护制度种类
  • 法定监护的种类 : 成年监护、限定监护、特定监护

    内容 限定监护 限定监护 特定监护 任意监护
    开始事由 精神上的局限导致业务处理能力持续不足。 精神上的制约导致办公能力不足 精神上的制??致?公能力不足 精神上的制约导致办公能力不足
    监护权人 本人、配偶、亲属4级以内的亲属、未成年监护人、未成年监护人、限定监护人、限定监护人、特定监护人、特定监护人,特定监护人,检察官或地方自治团体的负责人 本人、配偶、亲属4级以内的亲属、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特定监护人、特定监护人或地方政府的负责人 本人、配偶、4寸以内的亲属、未成年监护人、未成年监护监督人、检察官或地方自治团体的负责人 本人、配偶、4寸以内的亲属、任意监护人、检察官或地方自治团体的负责人(※ 任意监护开始条件的任意监护人选任请求权人)。
    本人的行为能力 丧失原则行为能力者 丧失原则行为能力者 行为能力者 行为能力者
    监护人的权限 总括代理权、撤销权 法院规定的范围内代理权 在法院规定的范围内代理权 按照各合同约定
  • 事例

    侨居海外的子女, 因年事已高、精神上的制约而难以正常解决自己财产
    管理及个人问题的父亲

    子女

    为父亲向法院申请启动成年监护等法定监护, 使成年监护人等能够监护父亲

    父亲

    另外,本人为应对这种情况,事先与值得信赖的人签订委托财产管理及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务的合同,并通过公正证书进行登记,可以自行准备发生精神制约的时间(任意监护)。
03管辖法院
  • 管辖法院

    监护人相关案件由被监护人(监护人)住所地的家庭法院及家庭法院支院管辖。
    未设立家庭法院的地区,由该地区的地方法院及地方法院支院管辖。
  • 费用

    家庭非诉讼案件索赔的一般费用(印花税、送达费等)和鉴定费用等。

    法院对没有资金能力支出程序所需费用或者支出该费用,对生活有明显障碍的人,可以依照其申请或者依职权,从程序所需费用中给予部分资助。 (程序结构,家事诉讼法第37条之2)。
04进行审判
  • 为了判断成年监护、限定监护是否开始,法院原则上要根据本人的精神状态接受医生的鉴定。
  • 对于特定监护、任意监护,原则上不听取鉴定,而是听取医生或其他有专业知识的人的意见。
  • 另外,法院为了确认本人的状态并尊重自己的意愿,原则上要审问当事人本人并听取其陈述。
  • 经过这样的程序,法院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本人的残余能力,将进行监护开始、监护人选任、法定代理权的范围决定等审判。
  •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监护人变更、监护人终止等各种审判事项。
05监护人
  • 法院首先尊重本人意愿,同时考虑本人健康、生活关系、财产状况等各种情况,将合适的人选为监护人,不仅是家人、亲戚、朋友等,律师、法务士、税务师、社会福利师等专家也可以被选为监护人,也可以选任多人。
  • 管辖法院

    监护人应以善良的管理者的注意,为被监护人的福利处理监护事务,并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监护人的具体权限和事务因监护人的种类和审判内容而异,监护人的主要事务如下。

    财产管理

    监护人可以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行使法律行为的代理权、同意权等,根据监护的种类,在法院的审判中具体决定。
  • 人身保护

    关于医疗、介护、康复、教育、居住确保等个人信息相关事项,原则上应由被监护人单独决定,被监护人难以自行决定的,监护人也可以受法院授权作出有关人身安全的决定。
  • 监护人的报酬

    规定监护人的报酬由被监护人的财产支付(民法第九55条)。 但是,如果像亲属监护人一样没有领取报酬的意向,就不会有支付报酬的负担。
  • 监护人监护

    监护人被聘任时,监护可以随时要求监护人提交有关其执行任务的报告和财产清单,也可以调查被监护人的财产情况,如果认为监护人的执行任务存在问题,也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监护人。

    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请求权人的请求调查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并命令监护人执行财产管理等监护任务,给予必要的处分。

    监护人应当接受法院的监护事务监督,如不服或者监护事务不认真履行,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变更监护人。
05监护登记制度
  • 监护登记制度是以登记方法公示成年监护、限定监护、特定监护及任意监护相关事项的制度。 各监护登记事项,发给登记事项证明书,无登记事项的,发给登记事项不存在证明书。
  • 监护人等代理被监护人签订财产买卖合同或提供护理服务合同时,可以向交易对方出示登记事项证明书,以证明自己的代理权。
  • 另外,为了证明交易时点目前没有接受成年监护、限定监护、特定监护、任意监护等,可以出示登记事项不存在证明书。
  • 登记事项不存在证明书是表示目前有效的成年监护、限定监护、特定监护、任意监护、事前处分相关的监护登记事项不存在证明书 被监护人、配偶及四寸以内的亲属和监护人、监护监督人以及离任各职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可以领取。
  • 不能只因为自己是交易对象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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